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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是公路规费中历史最长的一个费种。
征管主要依据:①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②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闽政〔1994〕6号);③1994年6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同意调整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闽政[1994]综131号);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⑤《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等。
征收主体:福建省公路稽征局及其所属设区市、县(区)稽征机构负责办理本省汽车养路费征稽工作(拖拉机、其他机动车养路费征稽工作由设区市县交通局及其所属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办理)。
缴纳主体:有车单位和个人。
征缴客体:所有车辆。
征收标准:客车200元,货车180元(《关于同意调整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闽政[1994]综131号),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征收办法:按照核定的计征吨位,按月按费额标准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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